【重点法条】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4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
【意思分解】 关于作为商标的标志,应了解: 1、作为商标的标志的条件 任何可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显著性:应有显著特征; (2)、便于识别;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 (1)、《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所列8项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 (3)、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 (4)、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 (5)、县级以上行政区别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有以下例外: ①、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②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 特别注意: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第十一条“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违反第十条将受到行政处罚(《商标法》第4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 3、特别讨论的两个标志 (1)、三维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原则上可以注册。但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注册: ①、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③、使用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2)、地理标志:原则上,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但例外情况是:已经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扩展阅读】 商标命名的原则 http://www.tmvan.com/news/150/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41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53条
【意思分解】 关于驰名商标,应掌握: 1、概念: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周知,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 2、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4个: (1)、(《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特别注意: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亦受保护。 (2)、(《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 特别注意: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者。 (3)、(《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除斥期间为5年,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特别注意:该规定又是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即对恶意抢注等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无期间限制。 (4)、(《商标法实施条例》53条):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特别注意: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只及于相同、类似之商品、服务,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以上4个条款正是对这种“超范围”保护的最好诠释。
【扩展阅读】 从两则商标审查案例谈驰名商标保护 http://www.tmvan.com/news/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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